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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的案例仅做为参考、学习和提高公众认识之用途。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把类似的实际案件修改成此案例。案例中的最终结果仅供参考,并不代表任何实际案件的结果

 

在进行农历新年大扫除时,六十五岁的陈女士发现了一张日期为1998年的定期存款单。存单上显示,这笔存款于1999年到期。第二天,她去银行试图兑现该存单,但被告知银行没有任何关于这张存单的交易记录。这意味着,这笔钱肯定已经被提现,而且账户也早已关闭。因此,该银行拒绝向陈女士支付该存单上的款项。

由于不满银行的回应,陈女士向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投诉,并向银行索赔定期存款的本金及利息。

在调解阶段,银行代表向陈女士解释,根据定期存款的条款和条件,存单并不代表陈女士对这笔钱具有拥有权,它仅是一份存款存放通知单而已。银行代表还称,如果定期存款一直自动续期而且账户从未关闭,陈女士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会间隔性地收到定期存款续期的通知。如果定期存款账户没有关闭,银行也将继续保留记录。陈女士坚持要求银行出示一些证据,来证明该存款已被取出并且账户已关闭。然而,由于时间已久,银行无法提供这类记录。于是,陈女士选择将她的案件提交审裁。

在审裁阶段,审裁员考虑了双方的论点和提交的证据。他发现陈女士未能证明她的索赔有任何根据。审裁员认为,银行充分地解释了其保存记录的流程,以及所采取的确保记录准确性的措施。由于年代久远,这笔定期存款在该银行已没有任何的记录,也没有任何续存通知单据,因此,这笔资金有很大可能已被取出,而且账户也已被关闭。
 

学习要点

  • 根据定期存款的条款和条件,存单可能并不足以证明银行欠顾客这笔钱。
  • 请定期查看您的账户,以便及时了解您的财务情况。
  • 请及时地更新您在银行的个人资料,包括联系电话和地址。
  • 请您阅读所有来自银行的通知和信件。如果您不明白这些通知或信件的内容,可以向家人、朋友甚至银行工作人员请教。
  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银行在业务关系终止时,或交易完成后至少保留五年的交易记录。银行没有义务将交易记录保留超过该期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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